一、工伤受理时限判断及逾期申请处理
工伤申请时间过后,若职工能提供合理理由或不可抗力证明,工伤认定部门可考虑逾期受理申请。若工伤认定部门不接受申请,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根据证据确定赔偿事实。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事故伤害或职业病需在事发后30天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同意可适当延长。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伤员或亲属可在1年内向劳保部门提出。
二、工伤备案超时应对措施
工伤备案超时可诉诸法院,要求单位赔偿。单位未在时限内提出认定申请,应负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费用。
法定时限是事故后30天内单位提出;伤员或亲属可在事后1年内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需在事故后30天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三、工伤申报期间工资支付问题解决
员工受伤是否构成工伤需社保部门认定。暂未认定前,可按病假待遇支付工资,认定为工伤后按停工留薪期待遇补齐。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工伤期间,停工留薪期内,按原工资支付;不超过12个月,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提出认定申请时限为事故后30天内;员工或亲属可在事后1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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