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可如何处理,是否有相关法律依据
不满意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按照法律规定,可以进行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第23条规定,职工、其亲属或用人单位对不接受处理决定或工伤认定决定不满意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特定行政行为不满意者,可向该部门的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满意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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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于工伤认定中缺少交警责任认定书的情况应该如何处理
在进行工伤认定时缺乏交警责任认定书,已提交资料的情况下,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申请人需要完善的全部资料;若未提交资料,可申请工伤认定暂停,等待责任认定书的出具。
《工伤认定办法》第8条规定
社会保险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15天内审阅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若完整,则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若不完整,则书面告知申请人需完善的全部材料。收到完善材料后,应在15天内再次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受理决定后,需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若不受理,则需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公司拒绝支付工伤补偿待遇的处理方法
一旦公司拒绝支付工伤补偿待遇,职工或其亲属可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也可向劳动局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
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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