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时效中断情形处理
工伤认定申请应在事故伤害或职业病被诊断、鉴定之日起30日内提交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上述申请期限可能因以下情形中断,不算入时限: - 不可抗力; - 人身自由受限; - 用人单位原因; - 社保行政部门登记问题; - 劳动关系争议导致仲裁或诉讼。
未按规定提交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可在一年内向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由省级社保部门认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社保部门处理。
二、工伤不予认定处理
若工伤申请被拒绝,职工或近亲属可依法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可申请行政复议,向本级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不服复议决定者,在15日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下列情形可申请复议或诉讼: - 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 - 不服工伤认定结论; - 不服单位缴费费率决定; - 协议未履行; - 工伤保险待遇异议。
三、工伤上下班途中认定
上下班途中符合以下条件视为上下班行为: - 公司规定的上下班时间; - 合理路线,包括: - 工作地与住所/居住地/单位宿舍; - 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 - 日常工作活动路线; - 其他合理路线。
工伤应当包括: - 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受伤; - 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 - 履行工作职责暴力受伤; - 患职业病; - 出差期间工作受伤; - 上下班途中非本人责任交通事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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