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医疗费的报销问题,根据各地区的具体规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和医疗机构共同承担。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对于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费用,各地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以吉林省为例,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不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各承担一半。
其他省市的规定不尽相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抢救必须的费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与用人单位各承担一半。 2. 非抢救必须的超目录费用,需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同意,费用由同意方承担;未征得同意的,由医疗机构承担。 3. 工伤职工在工伤认定前发生的救治费用,由用人单位垫付;认定后,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4. 超出工伤保险范围的特殊诊疗项目和药品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后,由用人单位垫付,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
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在工伤医疗费用的承担上各有责任。工伤职工在这些机构和保险承担之后,通常只需承担较小的数额。关注公众号或添加微信,获取更多工伤赔偿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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