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应有的内容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可以同时获得双重赔偿,但避免重复支付医疗费用。工伤包括日常工作、企业行政任务、紧急工作、发明或技术改进导致的伤害都应被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六级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所有待遇由雇主负责;如已缴纳,雇主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五级、六级工伤应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16个月和14个月,并应保留劳动关系或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伤残津贴不足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须补足差额。
工伤受害人应得到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减少收入、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同时工伤保险待遇应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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