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工伤后还可不可以向肇事方索赔
1、工伤申请下来后,对于非重复性赔偿项目,受伤职工可向肇事者索赔。肇事罪的赔偿属于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
2、根据法律,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60岁以上工伤申请工伤赔偿
60岁以上工伤不可申请工伤赔偿,年满60岁不具法定劳动者资格,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工作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等伤害;患职业病;工外期间工作原因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受伤;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工伤后何时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单位应自事故发生或诊断起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可适当延长。
单位未提出认定申请,职工或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或诊断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单位应自事故发生或诊断起30日内向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可适当延长。
单位未提出申请,职工或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或诊断起1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
按规定由省社保部门认定的事项,由用人单位所在市社保部门处理。
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认定申请,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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