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或职业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未按时缴纳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用人单位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工伤认定是指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当在 30 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分析:某公司职工甲在工作中受伤,经诊断为右臂骨折。公司未及时为甲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甲自行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也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结论: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职工可以自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享受工伤待遇。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
关键词:工伤;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待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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