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为五级六级的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和16个月的本人工资;生活护理费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伤残津贴分别为本人工资的70%和60%;其他。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二、工伤鉴定9级伤残赔偿标准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工亡者的遗属应领取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亡者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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