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及赔偿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日或被诊断、鉴定日起30天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特殊情况下,经社保行政部门同意,认定时限可适当延长。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1. 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 2. 工作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伤; 3. 工作时间和场所内,因职责受暴力等意外伤害; 4. 患职业病; 5. 出差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遭事故失联; 6. 上下班途中,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或城市运输意外伤害;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需在事故发生日或被诊断、鉴定日起30天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可申请时限经社保行政部门同意适当延长。未按时提交申请的,职工或其家属、工会可在事故发生日或被诊断、鉴定日起一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若省级社保部门应进行的工伤认定事项按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市级社保部门代办。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提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及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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