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情况下,可提起行政诉讼。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包括: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以及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等。因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情形,如下: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规定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工伤赔偿和工伤认定是不同的概念。工伤认定由社保局进行,司法鉴定由持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
工伤鉴定是在申请工伤鉴定的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由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工伤有关事宜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条规定,司法鉴定活动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在进行司法鉴定活动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三、不认定工伤后可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护理、交通费等支出,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对残疾造成负责,还应赔偿相应赔偿金;对死亡的,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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