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出差受伤不一定都是工伤。
员工出差期间受到伤害是否被认定为工伤,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因工外出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以下情形可被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
1、员工受企业指派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之外从事与工作职责相关的活动; 2、员工受企业指派外出学习或开会,或在学习单位安排的休息场所休息; 3、其他因工作需要而外出的活动。
二、工作原因导致。员工出差期间受伤被认定为工伤,还需满足一个重要条件,即由于工作原因。
个人原因导致的伤害将不被认定为工伤,例如自行外出游玩或个人冲突引发的伤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 2、工作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相关工作遭受事故伤害; 3、在工作时间、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遭受暴力等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6、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 7、其他法律规定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二、如何提起工伤认定申请
所在单位应自事故或诊断为职业病后30天内提出认定申请。
单位未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3、医疗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位应在事故发生或诊断后30天内提出申请。
未提出申请,工伤职工可在1年内直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
省级社保部门应处理需要由地级社保部门进行认定的工伤。
未按规定提出认定申请的单位,在此期间发生的有关费用由其承担。
三、工伤认定后工资发放
工伤认定后,工资按原待遇支付,由单位按月支付,按前12个月平均计算。
一般支付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工伤职工因事故或职业病需停工接受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保持原待遇,由单位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后,享受伤残待遇,需继续治疗享受工伤医疗。
如果需要护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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