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劳动仲裁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为了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法。 -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劳动争议的仲裁活动。 - 第三条:劳动者、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选择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 -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在城市、区、自治县。 -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 第六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设立者直接任命或者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提名并报批准机关任命。
第三章 仲裁裁决 - 第十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 - 第十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开庭审理。 -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开庭审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仲裁裁决。
第四章 诉讼 -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 第三十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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