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全面而具体的阐述,主要涵盖三大核心原则。
一、劳动权利与义务并重原则
(1) 劳动权利
- 公民享有平等的劳动机会,包括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 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和单位,利用国家和社会提供的就业保障资源。
- 企业应平等录用合格员工,提供失业保险、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 国家需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必要保障。
(2) 劳动义务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须履行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的义务。
- 这是法定且强制性的义务,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和效率。
二、维护劳动者权益原则
- 劳动法在保护双方的同时,更侧重于保护劳动者,体现劳动者权益和用人单位义务。
- 所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均受平等保护,包括特殊群体的特殊保护。
- 保护范围覆盖劳动关系全过程,确保劳动者权益不受侵害。
- 提供基本保护,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三、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 劳动力资源配置应兼顾效率与公平,劳动法规范宏观和微观配置。
- 宏观配置涉及社会劳动力在各用人单位间的分配。
- 微观配置关注劳动者利益与劳动效率的平衡。
在劳动关系中,除了《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还受到《劳动法》的规范。虽然两者相似,但基本原则有所不同。了解这些原则对于处理工伤赔偿问题至关重要,确保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能够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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