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休假期间待遇标准
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工伤员工在治疗期间,无论是住院还是出院后的休养期,均享有停工留薪期。此期间,员工的工资福利与事故发生前保持一致,由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的确定,需依据医疗机构或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若超过12个月,需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关于“原工资”的定义,各地规定略有差异,通常指加班费外的工资或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单位未依法支付,员工可申请劳动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总时长不得超过24个月。伤残等级评定后,原待遇停发,转为伤残待遇。若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员工,单位需负责护理。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对“原工资福利待遇”进行了解释,即工伤员工在单位工作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不足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原工资福利待遇”应理解为员工在正常出勤情况下应享受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包括加班费。
我国劳动法律为工伤员工提供了保护,确保其在工伤期间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以补偿工伤损害,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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