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申请时间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二、工伤赔偿的劳动仲裁时限规定
工伤后,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或工伤赔偿方面的争议,双方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的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应包含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信息、争议请求和事实、证据等内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间限制为一年,计算时间自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若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申请仲裁,申请人应说明原因;在一定条件下,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导致未能按时申请仲裁的时限可以中止或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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