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不服如何提出异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满,可进行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满,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直接对工伤认定提起诉讼需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参与诉讼的对象为用人单位、事故受害职工或直系亲属。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
对以下情形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被拒,职工/其亲属及职工所在单位不服拒绝决定;
(二)不满工伤认定结论,职工/其亲属及职工所在单位提出异议;
(三)用人单位不同意单位缴费费率;
(四)医疗机构认为未履行协议或规定;
(五)职工对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有异议。
二、如何提出工伤认定及申请位置
申请流程:
1、向工伤保险部门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审核受理; 3、作出认定决定。
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证明; (三)诊断证明或职业病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包括事故时间、地点、原因及伤害程度等基本信息。
相关部门应告知补正材料事宜,申请人补正后应被受理。
三、五级六级伤残工伤待遇概述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生活护理、工资、交通食宿、辅助器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
法定待遇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分配适当工作。若无法安排,应支付伤残津贴。五级为70%本人工资,六级为60%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18或16个月本人工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为五级六级者可享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二)保留劳动关系并安排工作,若难以安排,支付伤残津贴; (三)可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获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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