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可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可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包括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以及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等。因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对经办机构履行协议有异议的;
(五)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工伤鉴定结果和伤残等级鉴定结果一样
工伤鉴定结果与伤残等级鉴定结果并不相同。工伤鉴定由社保局进行,而伤残等级鉴定则由持有鉴定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工伤鉴定是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基础上,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后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的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
司法鉴定由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应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尊重科学,遵守规范操作。
三、不认定工伤后可否提起人身损害赔偿
若工伤未被认定,仍可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治疗支出和误工减少的收入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赔偿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等支出和误工减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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