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的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工伤事故发生后30日内;劳动者或其亲属申请的时限为1年内。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之日起1年内直接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指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或职业病诊断、鉴定后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延长。未按时申请的,相关费用由单位承担。
二、工伤鉴定的申请流程
工伤鉴定需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及医疗资料。
工伤鉴定是在工伤认定基础上,对职工医疗终结或期满后的劳动能力障碍程度进行评估。鉴定范围包括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护理等级及伤残辅助器具配置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伤情稳定后,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提出,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工伤伤残鉴定的申报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应在伤情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齐全的,应在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复杂情况可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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