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鉴定的区别
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鉴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工伤鉴定是在工伤发生后,由社保行政部门等机构对职工的工伤等级进行评定;而劳动能力鉴定则是在工伤认定后,针对职工的残疾情况和劳动能力障碍进行的评估,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的流程和时限。职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单位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如果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
第二十一条指出,工伤职工在治疗后如存在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工伤鉴定流程
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需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行政部门在受理后,将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并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面通知相关方。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在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提出解除合同时,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将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工伤职工的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补助金等。
三、申请工伤认定的条件
申请工伤认定并不必须在确定劳动关系后进行。即使没有劳动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部门有权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而这一确认不应成为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
在没有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费记录、工作证件、招工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包括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要求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需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医疗诊断证明等材料。如果材料不完整,行政部门将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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