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相关规定,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伤残等级的,分为一到十级。其中一级伤残最为严重,十级伤残最为轻微。具体的鉴定标准如下: - 一级伤残: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 二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 三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四级伤残: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 - 五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 六级伤残: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 七级伤残: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 八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 九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 十级伤残: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的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以下是需要进行工伤伤残鉴定的情况: 1.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进行工伤伤残鉴定需要以下材料: 1.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2. 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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