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评残的申请流程如下: 1.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3.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 名或者 5 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申请工伤评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 2.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评残的等级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划分的,具体如下: 1. 一级: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 3 级或三肢瘫肌力 2 级;颈 4 以上截瘫,肌力 2 级;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2 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肺功能重度损伤,呼吸困难Ⅲ级或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心功能Ⅳ级,严重心律失常;一侧肾切除或功能完全丧失,另一侧肾功能中度损伤;小肠切除≥90%;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胰腺全切除;双侧肾上腺缺失;双眼球摘除;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双膝以上缺失;双膝、双踝僵硬于非功能位;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职业性肺癌或间皮瘤。 2. 二级:重度智能损伤;三肢瘫肌力 3 级;偏瘫肌力 2 级;截瘫肌力 2 级;双手全肌瘫肌力 3 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 2 级;双足全肌瘫肌力 2 级;单足部分肌瘫肌力 2 级;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一项或一项以上者;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 B.2 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 3 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05 或视野≤16%(半径≤10°);双眼矫正视力≤0.05 或视野≤16%(半径≤10°);职业性肺癌所致肺功能中度损伤;双侧肺叶切除术或胸膜全切除术;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尘肺 II 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Ⅳ级;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肝切除 2/3,并有肝功能中度损害;胰腺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小板计数<20×10⁹/L(<2 万/mm³);小肠切除≥75%;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胆囊切除;职业性膀胱癌;放射性肠损伤,经治疗不能恢复功能;双侧卵巢切除;双侧肾上腺切除;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肾损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膀胱全切除;阴茎全切除;双侧睾丸切除;放射性脑损伤所致中度智能减退;双眼盲目 3 级;一眼盲目 3 级,另一眼视力<0.2;双眼矫正视力<0.2 或视野≤32%(或半径≤20°);双耳听力损失≥91dBHL;一耳听力损失≥9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71dBHL;一耳听力损失≥71dBHL,另一耳听力损失≥56dBHL;局限性脑挫裂伤伴脑受压症状及体征,伤后 6 个月后仍有神经功能障碍,临床表现为:①运动性失语或感觉性失语;②单瘫(肌力 3 级以下);③智力障碍,智商<70;④精神障碍,持续 5 年不能恢复;⑤记忆障碍,近记忆障碍,再记忆障碍明显,远记忆可部分恢复,但遗忘率高;⑥中度以上命名性失语;⑦中度以上失认;⑧中度以上失用;⑨一侧肢体存在感觉障碍;两侧肢体存在感觉障碍;③一侧肢体存在运动障碍;两侧肢体存在运动障碍;④一侧肢体运动障碍,另一侧肢体感觉障碍;⑤一侧肢体存在感觉及运动障碍;⑥四肢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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