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家庭在住院后,往往不会额外支付费用请医院护工,而是依靠亲友轮流照顾。对于工伤导致严重身体影响的员工,即使出院后,也可能无法独立生活。那么,工伤出院后的护理费有何法律依据?
一、工伤出院后护理费的法律依据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护理时,由单位负责。若单位未安排护理,应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收入或地区平均工资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明确,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需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根据自理能力分为三个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30%。
护理等级的划分参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释,考虑护理依赖程度及残疾辅助器具配置情况。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
二、工伤职工可要求的赔偿
工伤职工除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医疗费、辅助器具费、伤残补助金等外,用人单位还需支付补偿金。包括住院伙食补助、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若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提醒:工伤出院后护理费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公司索赔。用人单位可安排专人护理或支付家属护理费,费用根据护理状况决定。如需法律咨询,可联系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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