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遭受人身伤害,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已缴纳社保的公务员可享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伤残补助金,单位则承担医疗费用及停工期间工资。此外,相关部门亦发布司法解释,具体内容如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工伤保险条例》执行提出意见: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近亲属可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退休的公务员,继续工作期间受伤或患职业病,单位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已退休或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如继续工作受伤,招用单位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样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新发生的费用”指工伤保险参保后产生的费用,包括医疗费、康复费、伙食补助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受伤,视为工作原因,除非活动与工作无关。
驻外职工,有固定住所和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当地正常工作情形处理。
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内的往返视为工作相关。
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同,原则上在注册地为职工参保。劳务派遣和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保,应在施工地参保。
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限等情形导致延误,不计入时效。
《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受伤或患职业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未认定的,视为“尚未完成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错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及时更正。
本意见自发布日起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综上所述,公务员工伤保险条例解释明确了工伤认定流程和待遇申请,确保公务员权益。如有疑问或需进一步咨询,请关注公众号或添加微信,获取更多相关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