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尚未废止,依然有效。
一、正常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支付日不得迟于期满后第七日。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至十五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一个月内工资应在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工资支付表需详细记录并保存两年。
工资支付时,应提供工资清单,由员工签收。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时,应存入员工账户。
现金支付工资时,员工需亲自签收。特殊情况下,可委托他人代领。员工去世,工资由继承人领取。
工资按周、日、小时支付时,应按标准工时折算。
二、加班工资支付: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加班费标准如下:
正常工作时间外工作,支付150%的工资。
休息日工作且不补休,支付200%的工资。
法定节假日工作,支付300%的工资。
三、假期工资支付:
法定节假日休假,按正常工资支付。
年休假、探亲假等,视为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病伤假期间,支付不低于60%的工资。
事假期间,可不支付工资。
四、年休假计算方法:
连续工作满12个月,享受带薪年休假。
新员工年休假天数按剩余日历天数折算。
年休假由用人单位统筹安排。
未休年休假,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
职工放弃年休假,支付正常工资。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休年休假按比例支付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未废止,各单位需遵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了解、遵守并正确运用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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