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工伤伤残鉴定的可能性
非工伤情况下,伤残鉴定是可行的。
鉴定工作不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执行,而是通过司法鉴定机构,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
该鉴定不遵循《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卫生、工会等代表组成。
二、工伤后伤残鉴定的时间安排
工伤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在30天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下,申请时限可延长。
未按时提出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在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劳务合同与工伤认定
劳务合同涉及的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合同。劳务人员受伤,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不适用于工伤认定。
劳务人员受伤,责任由双方根据过错程度分担。
劳务期间,第三方造成损害,劳务人员可向第三方或接受劳务方索赔。接受劳务方赔偿后,可向第三方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方对提供劳务方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后,可向有过错的提供劳务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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