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指骨折能否申请工伤鉴定
劳动者若因工作导致手指骨折,依法可申请工伤鉴定。若符合身体部位骨折愈合后无或仅轻度功能障碍等条件,可被认定为工伤十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5.9.2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椎压缩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5.10.2
符合5.10.1或以下任一条件者均为工伤十级。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二、工伤伤残鉴定申请主体
工伤伤残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及医疗资料。
工伤鉴定是在工伤认定基础上,职工医疗终结或期满后,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事宜进行的鉴定。鉴定范围涵盖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护理等级及伤残辅助器具配置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工伤后,伤情稳定且有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时,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相关资料。
三、工伤伤残鉴定申请流程
工伤伤残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及医疗资料。
工伤鉴定在工伤认定后,医疗终结或期满时,由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事宜进行鉴定。鉴定内容涉及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护理等级及伤残辅助器具配置等。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工伤后,伤情稳定且有残疾或影响劳动能力时,应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交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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