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可否推翻
我国法律规定,如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而言,一方可委托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另一方可提供证据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将予准许。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确有以下情形之一,单位或个人可合法申请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1.工伤认定申请被拒绝的; 2.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满的; 3.对单位缴费费率确定不满的; 4.医疗机构认为协议未履行的; 5.对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有异议的。
二、雇佣关系与工伤认定
雇佣关系不可被认定为工伤,仅劳动关系可被视作工伤。雇佣关系出现人身损害时,应按人身损害处理;双方的过错应各自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方因提供劳务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责任,可追究有过失方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由第三方导致的损害,可要求第三方承担责任,也可要求接受劳务方赔偿。
三、工伤认定后能否推翻
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是具体行政行为。对不满意的认定结论,可在收到认定书后60日内向上级劳动部门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若复议决定仍不满意,需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已生效的工伤认定结论不满意,可申请再审,但不影响原判决执行。
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形包括:
1.工伤认定申请被拒绝的; 2.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满的; 3.对单位缴费费率确定不满的; 4.医疗机构认为协议未履行的; 5.对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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